一、《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制定情况介绍
(一)《节水条例》立法背景
(一)《节水条例》立法背景
天津位于海河流域下游,面积1.19万平方公里,人口1011万人,是全国最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16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15。即使加上引滦水和入境水量,人均占有量也不过370立方米,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城市用水量逐年增加,城市净用水量由引滦通水初期的每天80万吨增加到1997年的220万吨。引滦入津水量已超指标分配,在枯水年引滦水源已不能够满足我市需要,遇到连续枯水年就会发生用水危机。特别是自1997年以来,海河流域持续干旱,天津城市供水面临极大困难,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对天津水源短缺问题十分关心,多次采取引黄济津等有力措施,帮助解决天津城市用水的燃眉之急。
缺水逼出节水。面对严峻的缺水形势,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政府先后发布了《天津市城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天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对规范用水行为,制止擅自取用水和浪费水的现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统管全市的地方性法规,不能有力地约束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为实现依法管理节水工作,达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使有限的水资源能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节水条例》)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节水条例》立法进程
我市从1997年着手《节水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但由于机构不顺、职能交叉使起草工作遇到很大障碍。2001年机构改革理顺了管理体制,《天津市水利局(引滦工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党办发[2001]44号)规定“市水利局加挂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牌子,统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将天津市城市节水办划归市水利局,为天津节水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机构保证。在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节水条例》于2002年12月19日经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市人大、市政府对我市节水立法和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它是全国节水方面第一个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它标志着我市的节水工作已经由单纯的行政管理,提升到依法管理,对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水、依法节水,建设节水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004年,按照全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我局清理结果,对《节水条例》中管理主体、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期限以及事后监督进行了补充和调整,明确了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私自供水以及相应处罚条款,新修改的《节水条例》已于2005年3月24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法规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我市节水工作的开展。
(三)《节水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1.突出节水的立法理念,实现我市水资源的科学、可持续的利用。水资源短缺是我市的突出问题,它不仅影响人民生活,也制约我市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开辟水源和搞好节约用水是市委、市政府非常关心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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