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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释义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08/8/7 3:03:06 用手机浏览

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部依法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它在节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研究拟定节能工作的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度化,推动部分地区率先实施更高节能目标的设计标准;组织做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建立针对高耗能的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制度等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政策,鼓励供用热双方的节能行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程;负责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负责草拟和制定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逐步完善节能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等。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节能专项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对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要以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为依据,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进行编制,规划内容一般包括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节能标准是保障建筑符合节能要求的基本准则。自1986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夏热东冷地区和夏热东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20多项标准,这些标准覆盖到我国各个气候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监测、评价、能耗设计、使用维护与管理等各个方面。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立项时必须要提出项目建筑节能的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报送施工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能的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方面;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把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关。

  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这;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