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上述五类减免税优惠目录均已陆续出台,此次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目录是最后一个。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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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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